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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商廉洁(诚信)供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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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8-04-10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按照年怀化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点要求,制定本制度,务必遵照执行。

一、廉洁制度

(一)、供应商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上级纠正医疗器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深化源头治理。双方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二)、供方(厂商、经销商)不得派代表到医院以科研费、开发费、宣传费、不得采用回扣、提成等形式诱(使)导医院采购其医疗器械;不得向医院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赠送(提供)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推销费以及免费旅游和赞助活动等形式推销医疗器械。对医院工作人员实施的以上行为属商业贿赂,一经发现核实,中止购销合同同时中断其一切业务往来。

(三)、供方(厂商、经销商)不得派代表到医院临床各科进行新产品申请、开方回扣促销,或以不正当交易手段诱导临床医生用其所供医疗器械。一经发现核实,中止购销合同和其他一切业务。

二、诚信制度

(一)、供应商保证对提交的医疗器械供应公司资质的相关资料,销售人员资质材料、医疗器械合法性资质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并加盖供应公司印章,在我院建档备查保存。

(二)、供应商须按我院的医用耗材及试剂采购计划及时地配送,在接到供货计划的十天内,将医用耗材及试剂与随货同行单送到院方仓库,运输费由供应商负担。计划外配送的不予验收入库。如因供货不及时造成在治疗上的延误或纠纷等,供应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医院可单方面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业务往来。

(三)、供应商所配送的医疗器械不符合院方计划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院方有权拒绝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发现有破损、缺漏的医用耗材及试剂,由供应商负责等量补损。

(四)、供应商在配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时,随货要有同行单据及发票。发票、单据应是标明经营公司名称的正式规范的电脑打印,并须有法人委托人签名及加盖公司印章。随货同行单据及发票应包括:医疗器械、耗材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做到票、帐、货内容相符,若没有单据或缺项,不予验收入库。

(五)、院方在正常储存使用供应商供应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发生不良反应所致的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经检测是生产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不属生产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由购销双方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双方协商确定。

(六)、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如被药监部门抽检发现假、劣、不合格,所受到的处罚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

(七)、供应商对供应医用耗材或试剂要主动掌握有效期和销售情况。在距有效期三个月,医院设备科提前告知,供应商业务员应积极配合前来处理,并负责调换或办理退货手续,超过有效期三个月,供应商仍未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的,院方有权将过期产品销毁处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负责。

(八)、供应商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医院有关对医疗器械使用、采购、管理的各项规定。医疗器械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由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交易平台交易,植(介)入型高值医用材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其他医用才和检验试剂以市为平台集中招标采购。

(九)、供应商不得私自向临床投放医用耗材及试剂销售异常的品种,一经发现查实,对提供者中止购销合同和其他一切业务。

 

怀化市妇幼保健院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