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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请孕产妇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病历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姓名和年龄必须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一致。如住院登记时提供的姓名等相关信息有误,在出院前,需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2、请提前为新生儿取好有效的姓名。新生儿姓氏原则上使用父姓或母姓,新生儿名字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体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异体或生僻字。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姓名可用中文或英文,但必须符合拟申报户籍国家(或地区)的姓名使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将不予更改。

3、请产妇尽量在出院前亲自前往本院办证窗口申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需提交《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母亲不能亲自办理的,请委托其父亲前往办理(父亲办理出生证时请出示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

4、办证时请提供新生儿真实父母亲身份信息,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申请表》表中各项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5、无民事能力的产妇应由其配偶申领,如产妇及配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以由其监护人申领。除提供前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新生儿母亲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监护证明材料。

6、超过6个月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补充提供原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即本告知书存根复印件)、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婴儿父母对其的亲子声明以及关于逾期原因说明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7、《出生医学证明》请务必永久保存,不得私自涂改、拆切或损坏。换发或遗失补发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甚至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

8、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时,请未成年一方或双方及监护人(父母)同时到场并需提供其未成年一方或双方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且要签署相关知情书。

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和血亲关系,是申报国籍、户籍,以及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接受保健服务、办理入户、入学、迁户口、出国等不可缺少的凭证,作为“人生第一证”具有重要的意义,请您妥善保管。

办证地点:怀化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大厅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

办证时间:周一到周五14:00-16:3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 0745-2252792

监督电话 : 0745-225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