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有第三人责任伤害等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等;
4.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美容、义齿、视力矫正、辅助生育,以及产后康复等身心非功能性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
5.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就医与药店购药费用;
6.参保患者已经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或“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的医药费用;
7. 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8.个人及家庭预防性备用药物及医用耗材等;
9.在监狱服刑期间以及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
10.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诊疗项目、执业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医疗费用;
11.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